股东如何申请重整公司
股东因利益诉求重整公司时,必须经过重整制度的认可,以及规定转化为参与重整程序的具体权利。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股东进行表决的条件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而没有规定股东权益为正的条件限制。
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情况不同于破产清算。基于获得投资回报的利益需求,对于陷入财务困境而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股东是拯救债务人的一支积极力量,这种“拯救企业”的利益诉求,正是股东得以参与重整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
但是,这种利益诉求必须经过重整制度的认可和规定转化为参与重整程序的具体权利,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否则股东作为消极、被动的非参与主体,只能成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重整旁观者。“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 纵观各国重整立法都确立了股东参与主体的地位,并赋予了股东一定的权利。
此外,股东申请重整公司,所具体权利包括重整申请权,重整知情权,重整参与权,重整计划制定权,重整计划表决权,以及重整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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