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某塑胶(苏州)有限公司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基本工资4550元/月,津贴1950元/月。2010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以未经任何领导同意下私自外出,虚报、瞒报或篡改出勤、加班记录为由开除申请人。后,申请人委托本所毛*颖律师向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2010年1月26日至继续履行之日的工资。律师分析: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发现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申请人在2009年12月24日因身体不适,外出去医院做检查。申请人不管是在出去就医前还是在出去的途中或是回公司后,都一直坚持向她的直属领导请假。因此,被申请人所认为的申请人“未经任何领导同意下私自外出”属混淆事实。其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原始记录表,申请人分别在上班时和下班时打卡,并无虚报、隐瞒或篡改该记录。申请人在当日外出是事实,但申请人在就医后仍回到公司上班,对此,申请人并无隐瞒,从其及时向公司提交了病历、病假证明单等即可证明。因此,被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篡改出勤、加班记录”作出警告处分显然没有依据。因此,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按照4550元/月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