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数。
案例
我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2000元,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600元+加班工资200元+岗位津贴200元组成。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我公司认为应当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请问我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贵公司和员工李某的争议在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如何确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贵公司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