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咨询】
一个朋友一年前和妻子离婚,法院下发了判决书,财产是协议分割的,因此判决书中未提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但是财产分割签了协议,双方签了字但是没有去公证,房子分给朋友,现金和车分给妻子,但今年房价上涨,他妻子想重新分割财产,已经向法院起诉,房产本上是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请问现在朋友可以自己出售此房吗?没有财产判决书能够进行过户吗(北京昌平区),他妻子有权利对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吗?如果进行过财产保全,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会通知朋友吗?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一并判决。如果当时双方对财产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一方不应当反悔。你朋友可以对其房产自行处理。其妻子起诉、保全也是可以的,但只是其行使诉权,并不直接影响你朋友的实体权利,他以证据可行抗辩。
【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