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法官了解情况后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阿-秋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5万元钱款投资这家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取得这家公司5%的股份,这份权益也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法院最终判决你们离婚的话,按照5%的出资额你俩各人分得2.5%,而不是平分5万元钱。
但是,分割有限公司出资额应当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这类问题专门制定的一个司法解释来操作。阿-秋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这家公司,从而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而冬-冬却不是股东。现在阿-秋名下的一半出资额要转让到冬-冬名下,首先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阿-秋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书面声明,证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
其次,由于其他没有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还需要他们对阿-秋转让的出资额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阿-秋名下出资额的一半判给冬-冬。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这些出资额,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这些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这部分出资额,那就可以视为他们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也可以对阿-秋的出资额进行分割。所以最终能否分割出资额,还要与这家公司的全体股东交涉。
几天后,阿-秋把一份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签名盖章、同意阿-秋把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冬-冬的书面文件交给袁法官。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把阿-秋名下5%出资额的一半判给了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