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差别有哪些
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的犯罪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不同。与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三、不同。与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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