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害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害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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