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