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子气候原因导致减产能要赔偿吗
如果是因为气候原因或者其他与水稻种子本身无关的原因,卖种子的部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相关知识:赔偿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因此,我们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弄清楚,到底是不是卖种子部门的责任,如果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卖种子的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弥补农民的经济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