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是滥用职权犯罪的共同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唆或帮助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被认定为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导、说服,或者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甚至代为实施部分本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此时两人的行为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滥用职权犯罪的要件体系之内,应当认定共同犯罪;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利益仅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没有劝导、说服或者协助、配合等,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独自完成犯罪行为,则不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