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下出去旅游,不想旅游购物途中遭遇飞来横祸,被滚落的山石砸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受害人张某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索赔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5万元。10月29日,在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旅行社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1.8万元,并当庭支付。
2006年6月18日,张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等地双飞八日游活动,6月22日上午,在从四川茂县返回成都途中,旅行社导游员带领游客到汶川县雁门乡一茶园停留购物。在游客购物时,突然发生山石滚落,除造成两位团员死亡,还致张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致残,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自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是与原告所在单位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违约纠纷来说,原告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其诉讼主体不适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因为原告受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被告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为此,旅行社还提交了汶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该次事故的报告,证明事故原因是自然灾害;而且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积极配合原告治疗,并已支付了原告意外险赔偿金一万元,被告没有责任,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桥东法庭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旅行社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