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劳动者受伤以后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可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资,却没有规定公司不支付工资法律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受伤之后不支付停工工资的,工伤职工在提起仲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科以刑事处罚。
二、如果在工伤没有处理完时,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工伤职工离厂,如上案例的话,轻则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同样科以刑事处罚。
三、变通方法:
1、对于等级较轻的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按月支付工资,如果所付工资超出法规定的数额或是超出仲裁、判决的金额,可以在工伤职工所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如有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基金直接扣除返还给用人单位。
2、也可以每个月只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开支,其余如上。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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