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的纠纷比较常见,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比较熟悉,大多情况下会不打借条,由于这种原因,双方一旦出现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如何维权呢?下面通过一具体案例来分析。
案例:
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