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民间借贷主要是相对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所从事的“非民间”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 一词以作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相区别,而是仅将这一概念界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且民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也特指货币,并不包括其他可消耗物。在法学的分类上,这是一种最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据此,民间借贷合同也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因借贷行为而订立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双方意思自治依照约定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即借贷双方之间就货币资金的借贷与使用达成的一种协议。依据此协议,出借人出借资金给予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接受资金自我安排使用并在还款期限届满时归还借款金额,并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是否需要支付资金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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