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有哪些
民法典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八条中,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是什么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一般情况下,超过的期限对出租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了特殊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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