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债权人找其他相关人员对剩余的债务进行偿还的,一般来说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这个代位权是可以提前实施的,只要是在债权人认为风险比较大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做相关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