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单方处置质押车辆
债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需要妥善保管质押车辆,不得单方处置质押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折价后,债权人可对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是不能单方面处置质押车辆的,因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尽到妥善保管质押车辆的义务,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可以对质押车辆行使质权。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