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没有出事故也要判刑吗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邓某驾驶一辆核定载员19人的专用校车载乘42名学生(超载120%)行驶在106国道上,驶至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问及邓某为何超载时,他称自己需要接送的学生多、路线长,为了节省成本于是就选择了超载。
【律师说法】
超员载客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邓某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多拉快跑,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检察官在这里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安全出行,规范驾驶,珍爱生命。
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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