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文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即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1.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2.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3.原告为未成年学生或其家长。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而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是赔偿权利人,其应当作为受害学生的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4.被告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