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4年2月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2月8日,该公司以我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我,并支付给我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得知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于是在2009年2月9日到公司理论,要求增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人事主管拒绝了我,并称,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长?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这个法定时间,劳动者就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即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了。因此,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十分关键。为此,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主张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日期,而非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之日。你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8年2月8日,而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9年2月9日,因此你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9年2月9日。自2009年2月9日起的1年内,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讨要不足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