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假象包括: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声称自己有代理权的根据等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如果没有用被代理人的名义,没有与被代理人关联的文字,则应结合其他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被代理人的关联。通常职务越高,与业务的关联度越强,或者身份联系越密切,表见代理的的证明力越强。
三、行为人对被代理人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如代理权终止未对外告知。
四、行为人持有加盖公章的对外文件,则构成表见代理。
五、与以往交易方式吻合程度决定了交易一贯性。如与以往交易方式相同,以往均结算,为此笔发生争议,则参照以往的交易进行判断。
六、交易环节和周围情势与被代理人的关联。如陪同考察被代理人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场所等,是表见代理的客观因素。
七、存在能够使人相信被代理人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如实际支付过合同价款或与相对人交涉有关合同履行问题等客观因素。
八、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或被代理人取得履行合同利益。如合同标的物交付到被代理人的场所或负责管理的其他场所,或者标的物用于被代理人本身或者直接从事的业务需要的等客观因素。
九、其他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