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购房税费制度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房东选择“到手价”作为挂牌出售房屋的方式。其本意是出售房屋后,自己可以拿一个净到手的价格,而税费和居间公司的佣金一概由购买方承担。
对房东来说,“到手价”是一种相对保险的交易方式,因为按照目前的税费制度,不同区域、不同房龄、不同面积、不同价格的房屋,以及是否为首套购置的房屋,其税费均有所不同。对该税费的计算,别说是普通老百姓,就是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的业务员,也很难算得一清二楚。而中介公司向客户介绍“到手价”,免于进行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计算,不失为一种安全的好办法。在中介公司的大力推行下,“房屋到手价”愈加风靡,几乎成为行业术语。
但是,“房屋到手价”毕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王先生就碰到了这样困扰。2010年9月,他在出售浦东新区一套房屋时,要求到手价为人民币230万元,该要求已写入定金合同的条款中,买家已签字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谁知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家却要求税费各自承担。购买方的理由似乎很奇特:“230万元做为到手价,是给到王先生手里的,我没有意见;但税费是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的,这和到手价完全无关啊!”这样的理解显然与王先生大相径庭,为此双方诉讼到法院。
此案,本律师是做为购买方的代理律师出庭的。庭审中,浦东法院的法官认为,“房屋到手价”的约定并不能自然确定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买卖双方对该税费承担的理解有分歧,最终判决向购买方归还了定金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