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正常回家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员工改变正常回家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之所以确立“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因为“上下班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应成为判断事故工伤性质的核心,即判断工伤的核心标准为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内在关联。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指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法规第十四条条第六项,应当认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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