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2年张某与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2间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租期为5年,租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李某于合同签定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房租。在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李某生意不景气,可以通过与张某协商的方式转租该门面。在租期内,李某曾将该门面擅自转租给王某三个月,后收回,张某对此情况也有所了解。在没有和张某协商的情况下,李某曾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地区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涨,门面房租金也随着上涨。张某向李某提高租金,李某没有同意,现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其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诉讼理由如下:1、李某擅自转租,2、银行利率调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国家政策调整,3、李某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律师回答:
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