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该罪既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挪用资金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该罪作了详细的规定。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包括: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若以行为人或者他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该罪既遂的标准,而不考虑行为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则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现实生活当中完全存在行为人已经对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实现控制而从事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以外活动的情形,比如行为人挪用较大数额的资金从事合法的非营利活动,三个月内归还,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主动归还的,这类行为因为在三种法定情形之外,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本罪,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既遂问题。事实上,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般由单位内部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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