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1、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超过7天申请退货有正当理由被拒绝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过7天申请退货有正当理由被拒绝的,是属于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委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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