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人向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和提出申请的日期。
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的处理意见。
6.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于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于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易有规定的除外。
9.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