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完毕证明怎么出具
1、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出具执行的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强制执行所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6、还需要到仲裁员那儿开个生效证明,证明仲裁裁决已生效或者证明双方领取裁决的时间及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提交一份写明请求理由和事实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到相应的单位缴纳执行费用后即可办理强制执行的手续。若自己不清楚如何办理,可以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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