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因此,死刑复核应当全面审查,其基本内容有: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方式是:
①3人组成合议庭。
②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③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④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⑤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⑥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