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
【案情】
江西省贵溪市某金融机构于2004年10月20日借给毛*升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毛*升主张还款,而是在2012年4月25日向毛*升主张还款,因毛*升无法联系,该金融机构遂诉至法院维权。因本案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如果毛*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毛*升依然未按时出庭应诉。
【分歧】
本案是否适宜缺席判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适宜缺席判决,因为债务人毛*升本人很可能不知道该金融机构已起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剥夺了时效抗辩权,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适宜缺席判决。为防止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一,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就应视为送达,既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缺席判决,不存在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其二,债务人欠债,应当按约如期归还,如果仅因债务人不知道或可能被剥夺时效抗辩而不能判决,那么会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综上,笔者认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