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判赔偿的赔与不赔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从湖北到中山打工的孙亚成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获得应有的待遇,他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上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认定孙亚成与相关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企业须赔偿孙亚成6项费用合共4万多元。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这份裁决书始终未能送到企业老板手上,至今仍未能执行。
去年4月1日,作为电工受雇于中山市绿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孙亚成,在工厂停产后维修设备时受伤,被接诊的南区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伴腰椎滑脱)。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孙亚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认为双方并没有劳动关系,孙亚成只是临工,拒绝为他支付工伤补偿。
2012年11月,经市人社局认定,孙亚成的受伤为工伤;1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在今年1月确认孙亚成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今年4月2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认定孙亚成是该公司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受伤,要求绿能公司支付孙亚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6项合共44520元。
裁决书下来后,仲裁委员会曾多次尝试送达文书,但都没有找到相关负责人,由于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未签收裁决书,因此裁决至今无法执行。孙亚成听说公司正在准备搬迁,他很担心自己应得的赔偿款将遥遥无期甚至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