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利息预先扣除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其借款数额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知,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综合上面的介绍,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认定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