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获国家赔偿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某、谢某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
2008年9月,莫某、谢某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某、谢某“送货”的熊*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某、谢某)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某仍被判处死刑,谢某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某、谢某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人权。
应当看到,同样是莫某、谢某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斌强奸杀人案”“佘*林杀妻”“李*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某、谢某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以上就是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死刑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死刑一般来说应当在相应的时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这种情况应当谨慎处理,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