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上海市清涧路系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童某某。2006年8月23日,经**居事务所中介,黄xx与童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555000元,买卖双方按成交总价的1%交纳中介费,**居事务所也在该合同上盖章。
2006年8月30日,黄xx之子黄某某与童某某、案外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桃浦路分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同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6年9月22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某名下,黄某某向民祥房产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后**居事务所以居间服务成功,系争房屋产权已过户至黄*群之子黄某某名下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支付中介费5550元。
律师回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xx居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中介费人民币1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