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权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如果是由中级法院一审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缓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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