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被扶养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