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削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双方都应对不能独立生活或未成年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中,比较容易执行的是离婚双方不愿见面,导致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能如期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建议将抚养费交到法院,或按期邮寄至申请人处。执行案件中比较困难的一类是无法找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这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另一类是抚养费的变更。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离婚父母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这主要是考虑到情况不断变化,子女在经济上的需要也会相应增加,而且子女在生病时,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生活,故需要有所增加。现在常见的增加抚养费的情况还有子女上大学。子女在上大学期间一般已成年,离婚父母会以此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这必然给子女的学业带来了障碍,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父母有义务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子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还包括抚养费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实践中,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能会因某些情况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按原来的数额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抚养费当然也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