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洛阳刘女士咨询:
我与丈夫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去年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今年闹到了要离婚的程度,由于丈夫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离婚过程中他拿出了许多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条,其中有许多我根本不知情且数额非常巨大,要求我偿还借条中的欠款。可是我对此根本不知情。请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应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在本案中你可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其自己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此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