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离婚,“离”不掉12万元债务
法院判决,婚前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俩做工程欠下轮窑厂近12万元的债务,而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上约定,12万的债务全部由前妻来“买单”。但由于前妻一时无法还清,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近日,省城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约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据了解,汤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工程,妻子张某多次从某轮窑厂购买建筑用砖,拖欠轮窑厂砖款约12万元,货款欠条均由汤某出具。去年汤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双方共同来到该轮窑厂,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所欠轮窑厂12万债务全部由张某买单。同时划去欠条上汤某的名字,更换为张某。但因为数额巨大,张某一时未能及时清偿债务,于是今年6月,该轮窑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省城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汤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轮窑厂发生的建筑用砖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仅有夫妻一方向轮窑厂出具欠条,但另一方对此知情并实际参与经营,因此该债务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汤某、张某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