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履行确定
对于管辖权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涉及的代理合同纠纷的履行地更未有任何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通常情况下是购销合同中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卖方)履行义务的地点,而“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通常情况下均不是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卖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因此,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为: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委托合同中,首先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是受托人,其要履行的义务就应该是代替委托人处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务。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推定原则,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即委托法律关系中被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务,所以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该是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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