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
一、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三、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四、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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