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原创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当然,还有如下的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即承认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体现。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负有为被继承人缴纳应缴税款和偿还债务的义务。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的权利,也就可以不承担这一义务。
(2)特留、必留份原则。由于“养老育幼”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故如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话,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也得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才能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3)有序清偿的原则。先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予以偿还;如若仍不足偿还时,剩余债务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另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清偿税款和债务,原创然后才谈得上执行遗嘱中关于遗赠的内容问题;如果清偿后遗产已所剩无几,自然遗赠也就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