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对其有效。
案情总结:
有权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案情叙述:
去年,我远房本家李某因经营煤炭运输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李某无力偿还,但李某与其妻赵某还经营一个饭店,我前去索要,赵某拿出一份去年李某与其签订的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营饭店所得归赵某所有”。请问,我能否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答:你有权请求李某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你的借款。我国规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该法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才对外产生约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则应以清偿。根据此规定,你借款给李某时,并不知道他们夫妻有这样的约定,因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申请以其饭店经营收入来偿还你的借款。
通过上文的内容可知,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又对其加以限制,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综合考量。而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值得注意。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