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兴安岭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负责人临时指派的与本企业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工作的。
紧急情况系指突发的危及国家财产及人身生命安全的事件。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意外伤害的,以及由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致使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群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救治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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