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在发展商处购房时,发展商应当明示那些事项?
(1)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
(3)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4)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5)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6)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7)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
(8)物业管理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发展商应当提供哪些文件以供买方查阅、复印或摘抄?
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1)卖方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深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2)《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