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奶在某公园游玩时被一井盖绊倒摔伤,致使右手腕关节脱位、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刘*奶出院后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20多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园应当尽到管理义务,确保公园各项设施设置合理安全,以保证安全的游览环境。事发路段的井盖高于地面,存在行人被绊倒并摔伤的可能性,但公园并未就该井盖可能致人损害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对该设施进行改善,因此,公园应对刘*奶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考虑刘*奶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刘*奶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对刘*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律说法】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不过该义务仅仅是“合理限度内的”,因此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该伤害是否因公园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
所谓“合理的”义务,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承担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公园如在该限度内因工作缺失而对游客造成伤害或增加了游客受伤的可能性,即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