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须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有无权利免除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否就损害的某一部分向全体或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请求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基本特性。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它的表现形式更为紧密,具有不可分割性:
1、一是对于损害结果来说,这个责任只有一个;
2、二是责任的主体是一个,即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来说,他们是一个整体,分开这个整体,这个责任就不复存在;
3、三是这个责任的内容不能分离。
正是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具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性质,如果受害人明示免除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则应认为是对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民事责任的免除。如此认定的原因还在于,被免除民事责任者可能正是实际致害人,如果此时让未为实际加害而不能证明之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有失公允。另外,受害人也不能就损害的某一部分向全体或部分共同加害人提出请求,否则将会破坏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
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先要看看是否符合责任承担,如果确定责任是不符合承担条件,可以按照具体要求来处理它。对于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问题如果你自己并不是特别清楚,建议你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上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