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一个孩子被别人收养应该具备一些怎么样的条件呢?根据我国的《收养法》里面的第4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收养未成年应该符合下面的一些条件:
(一)这个被收养的人应该是还没有年满14周岁的一个未成年的人。把还没有年满14周岁的一个未成年人作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之后的生活里面可以更好的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让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和亲子关系可以得到稳固和发展。
(二)如果这个被收养人是父母都已经死亡了的孤儿,又或者是没有办法查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被遗弃的或者是丢失的弃婴和儿童,再或者是因为亲生父母有特殊的困难而没有办法进行抚养的子女。在这里面的“孤儿”所指的是父母都已经死亡了的还没有粘满14周岁的一个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 所指的是被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相关的监护人所抛弃从而脱离了原有的家庭或者是相关的监护人的还没有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如果是要收养已经年满10周岁或者是粘满了10周岁以上的一个未成年人的,应该要先征得这个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个世界对于其他的人已经初步的有了自行辨别事物,对于一些事情进行判断和决定的能力。基于此,在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该先征求他们的意见、尊重这个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在得到他们的统一之后,才可以让收养者和被收养双方建立一个更好良好健康的收养关系。
其实,收养和被收养的人是因为某种缘分而走到一起,重新的组建了一个属于他们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