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第330条C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的情形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并处罚金。
《法国刑法典》223-6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之中的他人,能够自己采取行动,或能够唤起救助行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处五十万法郎罚金。
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刑法亦有类似规定。
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是这种行为——义务——作为or不作为的罪与非罪认定模式在实践中少见。消防员、警察、医生这些特定行业是最容易因为“见死不救”触犯法律。刑法中对于见死不救的规定大部分见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97这一条属于兜底条款,只要是由于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九章没有特殊规定的都可以归入本罪。这一条大部分用在过失行为下,如果是故意见死不救,对于警察、医生就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不过对于普通民众,刑法没有对见死不救做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