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进城经营餐饮业的农民。上个月,我在去菜市场采购的路上,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干部谢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摩托车撞到一起,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四到,我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用900多元,我多次向谢某索要均被其拒绝。有人告诉我,谢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事发时正在执行公务,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请问,我可以要求并得到国家赔偿吗?
从你的来信看,你无权提出国家赔偿,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就你所说的情况,谢某虽然时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你的伤害是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互撕打所致,而非谢某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后果。很显然,在这起事件当中,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为。否则均属个人行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为所获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国家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更应由个人承担。对此,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